在我國現(xiàn)行民法體系中,與分家最為相似的法律行為是繼承或贈與。然而結合法史學有關“分家”的資料以及“繼承”、“贈與”的規(guī)范涵義,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無法形成最終的對接。本地民商訴訟認為,在當下我國的民法體系中,“分家”既不屬于繼承,也不是贈與。繼承是在法律所規(guī)定的有一定身份關系的人之間,一方死亡,他方承受其財產的制度,這是狹義的繼承。民商訴訟咨詢介紹廣義的繼承還包括財產所有人死亡后,由其所指定的人繼承其財產的制度,嚴格根據(jù)這個定義,分家行為不應被納入繼承的范疇。從表面上看,繼承和分家都是一種財產的傳承,但兩者有著本質的區(qū)別。第一現(xiàn)實的分家中,“父母在生前進行家產分割的情況決不是稀見的事情”,當然也有父母去世后兄弟之間的分家;而繼承只能發(fā)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
大豐民商訴訟淺析“以勞抵債”中“勞”的概念是什么?在以勞抵債協(xié)議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在債務關系之外依意思自治原則形成了一個新的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依勞務的性質不同,可為提供某一短期項目的勞務關系,也可為具有較長期限的勞動關系,前者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調整,后者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但不管哪種法律關系,雙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一方付出勞動。一方支付合理的對價,即勞動報酬。本地民商訴訟表示以勞抵債涉及勞動者的人身權利,因而它不同于一般意義的債務清償。以勞抵債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普通勞動者一樣,享有同等待遇,對非技術人員從事特種行業(yè)的勞務。勞動者從事對人身有害的勞務,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公序良俗的勞務和可能引發(fā)其他糾紛的勞務都應予以解除。對限制勞動者人身權利和自由的違法行為應予以堅決制止。
市場經濟格局的擴展和成熟使夫妻債務由簡單的民事債務,變得成分復雜.形式多樣。民商訴訟咨詢淺析夫妻債務的種類,夫妻債務從廣義上講,指具有特定配偶身份的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及婚后特定情況下.與第三人進行民商事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債務,以及涉及侵權(或犯罪)行為致人損害時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時所負的債務。本地民商訴訟淺析我國法律關于夫妻債務承擔的規(guī)定,夫妻債務負擔制度不僅規(guī)范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更重要的是規(guī)范夫妻與第三人(債權人)間關系,是維持債權人利益保護與夫妻雙方利益動態(tài)平衡的方法。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p>
隨著風險社會所帶來的現(xiàn)代風險的步步緊逼和現(xiàn)代法律義務擴張的總體趨勢的不斷加強,以注銷切斷公司和股東對債權人的法律責任制度受到質疑,“后公司義務”得到關注。本地民商訴訟表示“后公司義務”不是一種理論上的假設的標新立異。它的產生源于清算制度的注銷登記的錯誤定位,源于現(xiàn)代法律義務體趨勢,更源于風險社會的深層次需求。注銷登記是指登記機關依法對被終止經營的主體,收繳營業(yè)執(zhí)照、公章,撤銷其注冊登記號,并取消其商主體資格的法律行為。民商訴訟咨詢指出公司注銷登記等同于喪失法人格,既然法人格不復存在,自然沒有了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和義務。但這一假設的前提在于公司注銷前存續(xù)期間產生的責任均應當在公司清算過程中予以解決,這是人們最容易忽視的事實。然而清算程序真的能完成這一功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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